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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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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期满后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批同意,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对错误认识好,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降为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 违反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作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经审查无不法行为者除外),根据公安、司法部门审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严禁吸毒、贩毒。凡犯有吸食、贩卖、窝藏毒品,包庇、藏匿贩毒行为人,引诱、容留、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严禁赌博: (一)学生不论以任何一种形式参与赌博,除没收赌具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和二次以上(含二次)参加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因赌博形成的赌债一律废除; (二)严禁学生在校内打麻将,违者以赌博论处,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严禁打架斗殴: (一)打架者:参与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动手打人情节恶劣或致伤他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多次参与打架者(三次以上,含三次),不论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学籍;在打架过程中,凡持器械或其它物具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打架者:策划他人打架造成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纠集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肇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按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打架致伤他人者,除给予行政处分外,由肇事者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包括药费、医疗费、误工费、伤者住院陪护工资等)。 第九条 严禁酗酒: (一)严禁学生酗酒,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并在宿舍、教室、校园猜拳行令,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者,给予记过处分;酒后妨害正常教学、工作秩序、有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酒后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酒后打架斗殴者,参照本条例第八条加重处分。 第十条 严禁偷窃行为。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偷窃、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未经许可,强行占用他人或集体钱财、物品等,以偷窃论处。 第十一条 严禁不文明、不正当行为: (一)严禁男女生在校园及其它公共场所搂肩搭膊、拥抱接吻和其它有损校风的不文明行为,违者视影响程度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或在浴室、厕所等场所行为不轨者,视影响程度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并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男女非法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严禁不道德行为:干扰他人婚姻、家庭,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严禁淫秽活动: (一)制作或传播淫秽物品或参与淫秽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吧制作或传播淫秽信息、参与淫秽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嫖娼、卖淫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严禁破坏公物。违反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一)破坏财物价值 50 - 100 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100 - 500 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破坏财物价值 5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重犯者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者 , 分别作以下处分: (一)无理取闹,不讲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不尊敬师长者,视情节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教室、宿舍、食堂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三)不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吹拉弹唱、猜拳打闹,或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引起纠纷或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从窗口往外乱扔杂物、乱泼乱倒者,给予记过处分;砸瓶子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砸伤他人者,除赔偿一切医疗费用外,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违反规定,在宿舍内用电炉、液化汽、点蜡烛等引起火灾,造成公物或私人财产受损失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擅自离校无故旷课,开学后无故不按时到校或请假逾期造成旷课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三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四天至七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旷课八天至十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旷课超过十四天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无故旷课论处,同等条件下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学时达: (一) 10-19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20-29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30-39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40-59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到 60 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七条 严禁考试作弊: (一)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者)第一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不授予学位;该门课程重修; (二)考试作弊(含协同作弊者)第二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请人代考者(包括代考人在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重修;态度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无认错表现或订攻守同盟,提供伪证掩盖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因违纪已经受过处分,又再次违纪者; (三)对检举揭发人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十九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原则上应归入本人档案。为鼓励违纪学生改正错误,使其毕业后更好地创业,除因犯政治性错误、考试作弊、或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所受的处分以外,对其它违纪处分,没有再犯,并确有改正,表现有明显进步者,毕业前视其情况,处分材料可不放入学生本人档案,只作工作档案备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条 受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 )获得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享受各项资助的学生,受处分后一律停发; (二)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种先进的评比。 第二十一条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授予毕业证书。但受处分后,能认识错误、真诚悔改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特别表彰奖励者,经学校批准,可以授予毕业证书。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不授予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校办根据本条例作出决定、复核并签发。 (二)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办根据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处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校签发文件; (三)同一事件,违纪学生涉及几个专业的,由学生所在专业按本条(一)、(二)款之规定办理; (四)发现学生违纪且通知到校办,校办未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未及时上报校长,学生可直接上报校长; (五)校办上报的处分材料包括:处分决定(处分意见),调查材料,旁证材料,本人检查等; (六)凡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两周之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否则,学校有权强制其离校。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手续要完备。处理结果要同本人见面,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如有不服,允许本人三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进行申诉。校办作出的处分由校长栽决,校长作出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栽定。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不得歧视,并由校办负责通知学生家长或单位,共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者,参照本条例第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凡触犯刑律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北京市西城区金海计算机培训学校学籍的各层次在校学生。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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