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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学校学生退学及休学的规定


 

休学与复学

第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伤、病、事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请假时间一学期累计四周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

(二)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条 休学至少以一学期为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领导同意批准后,予以休学,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条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得返校上课、参加考试。

第七条 复学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前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书面复学申请,到校办办理复学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还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不予复学,按退学处理。

退学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不退费:

(一)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含被取消考试资格课程、缺考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课程,下同)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专业学分60%或以上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条 北京市教委关于退学、退费的规定:

依据西教 < 1998 > 8 号行文规定:

•  学生注册一周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的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已发资料费及所上课时费和其他学费的 10 %后,退还其余部分学费。

•  学生注册 8 - 15 天(含 15 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已发资料费及所上课时费和其他学费的 30 %后,退还其余部分学费。

•  学生注册 16 - 30 天(含 30 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已发资料费及所上课时费和其他学费的 50 %后,退还其余部分学费。

•  学生注册 30 天(不含 30 天)以后,不再办理学生退学退费手续。

退学退费条件:以下情况学生可以提出退学退费申请

•  被国家公立正规大专院校录取的

•  被正规应征入伍的

•  入学后被市级人民医院证实有严重病症,不能继续学习的

•  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的申请报学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学校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注:学校对学业成绩不佳的学生实行预警制度。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的学分数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专业学分60%或以上的,给予退学警示;被退学警示的学生学校有权勒令其退学或转入同专业低年级班级学习和管理,且重新交纳学杂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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